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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罪2【长篇】--雷神大洪(148

    过失杀人罪2【长篇】--雷神大洪(148 (第2/3页)

【席平达死亡案】的被告方雷大洪的辩护律师。

    余律师和雷大洪会见的一个小时内,审讯室内是不允许有任何人员在场和有任何的录音录像设备工作的,很快,一个小时过去了,余律师匆匆离去,而雷大洪似乎轻松了许多。

    几天后,本案结案,送于检察院提起诉讼,检察院准予对雷大洪发出逮捕令,一个月后,南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开庭,经过法庭严谨的调查,经过诉辩双方的激烈辩论,被告人雷大洪进行了陈述,主要说明当时在酒醉(请注意,这里不是醉酒)状态下,对所有的行为都失去了意识,并且展示了自己两次荣立二等功的证书和勋章,恳请审判长和合议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全体起来,南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长张国强大声朗读审判书:

    南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1998)南刑初字第567号

    公诉机关南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亣洪,男性,1972年3月18日生人,汉族,*************************

    辩护人余德水,潼川先锋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职称)。

    南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1998】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亣洪犯故意杀人罪,于199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亣洪及其辩护人余德水,证人马为国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亣洪于1998年10月7日在潼川县零公里镇商城街76号【新疆辣子鸡】饭店888包房内,因酒后失德,怨气泄愤,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配枪--五四式手枪的枪把,故意将同事席平达砸晕,经潼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证人马为国等五人共同指征,经西陕省最高人民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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