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请定夺!审判长:这件事是在虐待老人!【求月票!】 (第2/3页)
答不上,那法庭就会以控方的指控宣判。
所以蔡彭能不回答吗?不能,他可以败,但不可能投降认输!
可..
回答?
自己又能怎麽回答!?
「审判台,请给被告一些缓和的时间...被告需要就案情核实一些问题。」
蔡彭深吸一口气,旋即,就和自己团队的人开始焦灼低声讨论起来。
「怎麽辩?继续用精神病掩盖?」
「不行,车祸」能用精神病辩护,是因为现场没有人能证明「赵瑞」是否犯病。」
「但移交毒品不同,这东西是赵瑞亲自交给「张耀」的,人证「张耀」必然可以作证委托人精神状况无误..至少在做出「贩卖毒品」这一行为时,是保持思维清晰的!」
「该死...快想啊,这到底怎麽办!?」
「想..想不到,想不到!辩护空间太过狭窄,那律师就是等毒驾」问题辩完後阴
我们的!」
「那就重回毒驾?」
「这怎麽可能!?先不说问题已经质证过,单单是...你们看公诉那两个人的眼神,他们怎麽可能还指控毒驾?连指控都不指控,毒驾自然先天不成立!」
「而我们是被告方,先天不具备「定义权」,只能辩!!!」
」
被告席。
鸿达律所众人低声焦灼地讨论着,六七个业内翘楚嘴皮子都快磨破了,但愣是没找到一点办法。
金牌律师蔡彭一开始很焦急。
但随後,越是讨论,他额头上冒出的汗就越多,到了最後,他甚至都顾不得擦拭额头上的汗珠,只觉後背发凉,面色僵硬。
「辩...辩不掉..
」
金牌律师蔡彭口中微微呢喃,指尖泛凉,好似被一团由恐惧构成的阴云笼罩在头顶。
是的。
就是辩不掉。
徐德给的四个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且每个问题都是明摆着、已质证的!
首先。
毒品转移,在庭前,张耀已经供述,且徐德还找到监定中心」鉴出,赵瑞给的纸袋里含有海洛因成分。
物证、司法证据、人证,三证俱全!
持有毒品」与「明知故犯」?这两条不用想,毒品就是赵瑞从孙蕊手里买来的。
他具备持有权,也知道孙蕊确实是个毒贩!
最後,最高院那边...早已通过多条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上述行为等同於是贩毒共犯!
这怎麽辩!?
无论是证据链还是佐证,对方早就在无形之中将其织成一条密不透风的渔网。
还是个绝户网!
「该死...该死!」
「没办法了,没有辩诉空间,这事实太过确凿...
」
这句话好似梦呓一般在蔡彭脑海中浮现。
最终。
被告席处。
蔡彭抬起头,他盯着审判台,一咬牙,深吸一口气沉声道:「审判长,我方有异议!」
「案件证据往往要具备主客观」一致,我方当事人行为虽构成民诉代理人所说,可其主观,却从未萌生出「贩毒」概念!」
还是那句话。
法院看东西绝对不会遗漏主观态度。
客观的物证蔡彭已经放弃,但主观这,却还存留点狡辩的空间!
毕竟,赵瑞确实不具备贩毒的想法,他也从未萌生过贩毒,这就好比你给一个意外致人死亡的人安一个故意杀人的罪名,这怎麽看怎麽不合理!
只是..
民诉代理人席位的徐德还没来得及开口说话。
其身侧。
公诉席忽的传来一句早已准备好的声音。
只见。
检察官郑通眼神一凝,他抓住机会,张开嘴就是一顿唇枪舌剑,他语言犀利道:「被告方,你方所言我方表示难以接受,上述这席话明显脱离了案情与《刑法》基础!」
「什麽叫主观?」
「好叫被告席知道,在《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中,原文明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什麽是故意?
多数人可能想着,我想杀人就是故意,我没想杀人,但对方依旧被我弄死,这就不是故意。
实则这是错的。
《刑法》第14条中明确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便是前者,你明确地想杀人,且还将人杀死了,那麽,你这就是直接故意杀人。
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却放任结果发生。】
举个例子。
高空抛物!
你在百米高空上,看不见下面的人,但知道自己极有可能砸死人,但依旧选择抛物且导致人员死亡,那麽,这时在罪名上你不是意外致人伤亡。
而是故意杀人!
「被告席。」
「我请问,被告人「赵瑞」,是否知晓手中的持有物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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