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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0章 立嗣案

    第1480章 立嗣案 (第3/3页)

  原告是冷氏,被告温家族老,温氏宗亲,以及外戚马舅舅。

    案情是这样的:沅陆县的大户人家温老爷早年丧妻,育有一子温少爷,一女未成年的温小妹。

    在温少爷和冷氏成亲一年后,温老爷就病逝。

    接着一年后温少爷也病逝。

    如今温家只留下未有子嗣的寡妇冷氏和未成婚的温小妹。

    因为温家家大业大,财产颇丰,面对诺大的肥肉,这不,宗亲和亲戚们都虎视眈眈。

    特别是温家无男丁,近乎绝嗣,更是族人和亲戚干涉温家最天经地义的理由。

    按照大乾律例: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

    1: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

    如俱无

    2:方许择立远房。

    3:继同姓为嗣。

    若立嗣之后。

    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

    并不许乞养异性为嗣。以乱宗族。

    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意思是一个人没子嗣,先从近亲中(五服内)过继,如果五服内没有合适人选,那么可以立远房。

    如果远房(五服外)都没有合适的人选,那么可以立同姓(同一个村子或者外村同姓)。

    如果一个人立嗣后,忽然老树开花,二度逢春有亲生儿子了。家里的家产得继子和亲子平分。

    也就是说除非继子做了些天怒人怨非法勾搭,否则不能放嗣,不能脱离关系。

    在立嗣的人选中,禁止收养异姓男子作为义子(即非亲生儿子),目的是防止外姓人继承宗族血脉、祭祀权和财产继承权,从而维护宗法制度的纯洁性。‌‌‌

    好比孙山要是无子嗣,不能将虎鸣提升为孙家子嗣。

    孙山必须先从孙二叔,孙三叔这两房人中挑选合格的子嗣。

    不过孙山因为自立门派,选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孙家村,也不需要从孙二叔和孙三叔两房中选。

    立同姓的人为嗣,要遵守尊卑秩序,只能辈分相合,不能跳过辈分来立嗣。

    就是孙山要是想立嗣,不能立与孙伯民同辈的孩子,必须立与牛仔同辈或者小辈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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