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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6章 可以上诉

    第2006章 可以上诉 (第2/3页)

法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以投资、理财、合伙、众筹等等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资金,累计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参与对象15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认定非法集资罪,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企事业单位以借款形式向内部员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合同有效,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张俊发现,依照律师朋友的解读,那么友和集团的内部集资行为,理应属于正当的企业集资,最少也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因为友和集团进行的是企业内部集资,出资人全部为友和集团的员工,并没有扩大到社会层面。

    每一笔集资款,都签有借款合同,且写明了还款日期,注明了利息,利息也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收到的集资款,也是用于企业运营和资金周转。

    既然如此,那么友和集团的集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才对!

    张俊又把市政法委书记魏亚子请到了办公室。

    “亚子书记,关于友和集团集资案,我想听听你的看法。”

    “张市长,友和集团一案,市中院不是已经做出判决了吗?此事还有什么疑问不成?”

    “亚子书记,我看过市中院的判决,最大的疑点,就是有个别员工用于集资的资金,并不完全是个人财产,而是从别人手里借来的。”

    “对的,张市长,我了解过这个案情。如果企业的集资,所有资金都来自内部员工,那就不违法。而在友和集团集资案里面,有些员工的资金,并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来自民间借贷。所以,市中院才认定,友和集团的集资是非法行为。”

    “亚子书记,我个人以为,这只是友和集团个别员工的行为,不知道司法机关,有没有问过这些工人,是出于何等目的,才找别人借钱,然后借贷给公司?”

    “张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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