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1章 我请了周云律师 (第2/3页)
“老庄,对于这个情况,其实我现在也没办法跟你说清楚,我只是感觉这里有点问题。”
其实当然不是感觉了,这种情况周云在刚刚已经想了起来,前世有过类似的案例。
在签署了巴黎公约的其他国家进行首次专利申请,然后等上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再来国内进行专利权申请,之后再利用优先权,把首次申请时间提前到一年前。
有人肯定会好奇,你刚刚不是都说了吗?那个什么授权公示日才是专利权的生效时间,那你把这个什么首次申请时间提前到一年前有什么用啊?
确实,授权公示日才是专利权的生效时间。而首次申请时间也很重要,它不是单纯的一个“排号”那么简单。
简单来说吧,如果某项技术你在首次申请之前就已经公开了,不管是产品上市也好,或者其他方法也罢,总之只要是达到了专利方面所谓公之于众的标准,那你后面申请的这个专利权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什么呢,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那既然这个东西已经公开了,就不具备新颖性了。
而在前世的那个案子里,对方就是利用这种方式来赚钱,他们在特定的时间,通过技术贩子把专利卖给了另一个公司。
然后观察这个公司的情况,看着他们的产品快要上市之前一段时间,赶紧在国内申请专利,申请优先权。
因为有优先权,所以他们的首次申请时间会被推到一年前。这样,就算中间这个公司的产品上市了,也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专利。
专利其实并不是很复杂,所以知识产权局审查时间也会相对较快,这样的话,等专利授权公示之后,之前买技术的公司就算侵权了。
这是一整套设计好的流程,正常情况下,普通公司根本玩不过。
你一个卖产品的,而且你的技术是之前买来的,你会去时刻关注知识产权局公示的那些专利吗?
答案是,你肯定不会去关注,这样子对方就能堂而皇之的告你侵权,你这边还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你说你技术是买的,你从哪买的,你们的交易证据呢?
人家是很清楚的,因为技术贩子其实就是人家的人,专门和你说,在交易的时候,这个钱要现金,双方不签合同。
这样子,就算后面你想弄点其他什么的都没用,因为没有证据。
这样子,他们相当于一份专利可以吃两次,而且如果做的稍微极限一点,之前卖专利的时候,甚至可以卖给三家、四家公司。
这样子后面直接告,获利更多,但有风险。
但是周云肯定不可能把这些都和老庄说出来,所以他只能说自己感觉有点问题。
老庄这边人都麻了,感觉,这都能感觉出来吗?
话说现在自己已经这么迟钝了吗?为什么自己就没有一点感觉呢,他只觉得这个案子必输无疑的。
老庄带着疑惑和不解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而周云这边则已经开始查资料了。
他要查的是,这个瑞步科技公司的情况,以及他们的专利在美国那边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还是在于那个首次申请时间,如果能证明对方没有优先权,那就好办了。
如果对方没有优先权,那么对方的专利首次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就是实际申请的时间,也就是两年前,陈建国公司产品上市之后两个月。
这样有什么用,很简单,既然你的首次申请时间是在我公司的产品上市之后,那么你凭什么去申请专利呢?
可以说直接就能让对方的专利无效,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结果,但操作起来还是会比较难。
现在的问题就是周云也不确定这家名字叫瑞步科技公司的,它的操作方法是不是和自己前世见过的那些方法一样。
那个技术贩子死没死其实不那么确定,除非他陈建国亲眼所见,否则这种事谁也不好说。
但肯定逮不住对方,因为对方的妻子孩子都已经去大洋彼岸了,那这个人也有很大的可能出国。
那就只能从瑞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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