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3章 周云的想法 (第1/3页)
有时候法律这个东西就是这么的神奇,因为归根结底,法律终究还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现在,一个专利,放在米国那里,就是可以申请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国内的专利法和米国的专利法之间有什么方面的区别呢,或者我们可以说,有什么样的不同可以让周云利用呢?
这里面可以稍微说一下,两个国家关于专利方面的规定,其实还是有那么几点比较关键的区别。
而其中一个能被周云利用的区别就是大名鼎鼎的米国 §101专利适格性条款。
这个规定出自《米国法典》第 35 编第 101 条,具体来说就是要对一项专利做适格性审查。
怎么样来做适格性审查,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设立的 AliCe 两步测试法,具体怎么测试?可以去搜一下,都能找到。
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这两步极其严格的测试来确定一项专利是否适格。
而我们国家《专利法》第 25 条则是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其实这也算是对专利做一个适格性审查,但是范围并没有老米规定那么大,同时审查力度也没有那么严格。
所以,如果周云在国内来申请这个专利无效,那失败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放在米国那边,成功的概率就很大了。
米国那边如果一旦把这个专利做成了无效,那么就可以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从而把国内的首次申请日推迟一年。
而如果国内的首次申请日推迟一年,也就意味着在瑞步科技公司首次申请专利之前,陈总的公司就已经把产品上市了。
我国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
那么,显而易见了,你首次申请之前,我们的产品已经上市了,我们已经用了这个专利,换句话说,就是它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了。
那既然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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