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7章 正义不绝对,就是绝对不正义 (第1/3页)
无限防卫权!
这四个字在审判庭略显凝滞的空气里掷地有声,像是一把精准的钥匙,即将打开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背后更深层的法理之门 —— 它无疑是正当防卫体系中,一个极具分量且关乎生死边界的重要概念。
正常来说,正当防卫从来都不是毫无约束的 “反击”,而是被框定在 “必要尺度” 之内的合法行为。
不可能说,别人要扇你耳刮子,你直接掏刀就把人给砍了。
又或者,别人只是踢你一脚,你反手拿起羊角锤就把对方开颅了。
还或者,别人只是骂你两句,你抄起钢管就对着对方脑袋一顿劈头盖脸的打。
这些行为,显然都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所需的必要尺度。
而这种 “过界” 的反击,便是法律上明确界定的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 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指违法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涵盖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需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时实施。若在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后进行所谓“防卫”,则构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3. 目的是防卫: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非故意伤害或报复。若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4. 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防卫。
5. 限度适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等因素判断。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第五个构成要件,就是“尺度”问题。
它要求防卫人在反击时,必须攥紧 “分寸”,不能任由情绪失控而突破法律的边界。
一旦突破了这个尺度,就很可能从 “正当防卫” 滑向 “防卫过当” 的泥潭。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借着正当防卫的由头,却干着故意伤害的事情。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不存在尺度限制的,也就是说,不论你采用何等手段,何等方法,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算防卫过当,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涉及到无限防卫权了。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很好理解。
你想啊,对方都要杀人了,你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如果不采取措施的话,可能会发生极为恶劣的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我们无限防卫的权利。
甭管是拿刀砍,拿枪崩。
还是拿石头砸。
或者拿别的什么利器去捅。
都不算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便适用于这个案子。
当时的情景是赵雅楠被姜杰堵在狭小且封闭的洗手间内,她想逃,无处可逃,想躲,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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