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打!打个大西瓜 (第2/3页)
争在先的情况下,主动向镁团发起诉讼,还是全国34省市自治区同步起诉,
这不是老寿星吃砒霜,嫌自己命长吗?
刘彦峰迅速做出决定,镁团同步应诉,并发起对等反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指控群星科技“诱导违约+恶意挖角”破坏行业秩序,起诉群星科技不正当竞争;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主张群星科技和违约商家共同侵害镁团合同权益,发起侵权责任诉讼;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指控群星科技挖角镁团地推员工以获取商家数据,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与此同时,刘彦峰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多个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行为地法院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群星科技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应由帝都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此来延缓诉讼进程。
如此,别看群星科技闹得欢,在全国34省市自治区同步起诉镁团,先开庭的却会是镁团的对等反诉。
开庭顺序非常重要!
只要镁团赢下针对群星科技的不正当竞争反诉和针对违约商家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违约反诉,
群星科技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基本上不用开庭,镁团就赢定了。
刘彦峰的手段还不止于此。
她同时进行了另案诉讼,利用协议管辖条款,在全国34省市自治区起诉被侵权商家,以此来消耗群星科技的律师经费与调度能力。
这一波三板斧连击敲下去,刘彦峰都不知道镁团该如何输!
如此笃定,倒不是刘彦峰盲目自信。
而是群星科技突然发起的诉讼,在法律层面留出的可利用的漏洞实在太多了。
首先便是间接教唆,
镁团大可以通过技术+公证的手段,固定群星科技在挖角商家的过程中,口头或书面给出了“放心上架,违约金我们承担”的承诺的证据。
其次是司法保护现实,
镁团的大本营在帝都,只要管辖权异议通过,由帝都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群星科技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嘿嘿……
最后,镁团大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令,以群星科技的30亿补贴活动构成低于成本销售,违反《价格法》第14条,冻结群星科技用于补贴的专项资金账户。
做完这些应诉与反诉准备,刘彦峰还动用了行政手段,向国家发改委举报群星科技“低于成本销售”。
面对镁团法务的犀利反击,群星科技的法务着急忙慌地撤回34省市自治区的诉讼,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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