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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徐德:痛击我的队友!【求月票!】

    第340章 徐德:痛击我的队友!【求月票!】 (第1/3页)

    「本案,并不存有毒驾因素!」

    「我方认为,就本案,其本质只是一起交通肇事」,而非以危险方式威胁公共安全。」

    一句咬字清晰的声音在众人耳旁落下,刹那间,法庭众人反应各不相同。

    法官依旧面无表情,只是静静看着。

    公诉席几人却是眉头一皱,拳头不自觉紧握,眼神中隐约透露出些许怒意。

    对方...真的在否定毒驾!

    是了。

    案件後果太严重,受害者特殊,且人员多达十人...若非医院及时抢救,死亡人员只会更多!

    这种後果若是因毒驾导致.....

    但凡认定!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都逃不掉,如果能再多个非法持有毒品罪」...那百分百从严从重!

    所以,蔡彭必须将一切不利因素排除,但话又说回来了。

    对他不利的因素......

    便是对公诉方有利!

    「异议!」

    公诉人郑通深吸一口气,直接开口就要驳回。

    「其」

    岂料,就在他准备说话之际...

    被告席。

    律师蔡彭只是微微一笑,又道:「公诉方,我方还未结束表述。」

    说着。

    他没再看郑通的脸色,直接话锋一转,再次顺着先前的话继续说道:「审判长,我方知晓公诉方指控的「依据」在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

    「原文明确描述,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蔡彭缓缓开口。

    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是有严格要求的,饮酒、服用精神管控药物、甚至是疲劳以及疾病,都不得驾驶。

    如果,在当事人知晓自己明确存在这种情况。

    随後再驾驶机动车,产生严重後果,百分百的危险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赵瑞,便触及上述条件,即便他真就没开车前吸毒呢。

    但,他服用的含有阿片类止咳露」是管制品,喝下後体内吗啡含量超标,明显违法,依旧属於「危险驾驶」。

    可是!

    「体内吗啡含量超标+是瘾君子,不能直接等同於」开车前吸了毒」!」

    蔡彭声音高昂,语气平缓,庭审节奏被他所引导着。

    他再次道:「审判长,先前我说过吗啡超标,是因止咳露」导致。而现在我要说的是..

    」

    「我方当事人服用药物的时间节点是在驾车後!」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22条,指的是「服用後驾车」,而非驾车後服用!」

    「所以,综上所述,被告人并不触犯「危险驾驶」。」

    「也不具备「毒驾」因素!」

    绕来绕去,还是酒驾後当着交警面喝一口酒的问题。

    如何破解?

    破不了!

    「依照审理的基本证据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原文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说着。

    「请问公诉席。」

    「就本案,是否能认定被告人赵瑞」在驾车前吸食毒品?而不是其吸过毒品」!」

    「如果,无法合理排除嫌疑,那麽..

    」

    蔡彭顿了顿,旋即抬头,他眉头睁开,看向公诉席,开口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审判长。」

    「这是我方第一个异议,请公诉人进行表述!」

    此话落下。

    整个庭审现场陷入安静之中,蔡彭呼吸匀称,面色淡定,坐在被告席处,那双宁静的目光落在郑通梁秉信身上。

    民诉代理人席位。

    律师赵成功闻言,眉头蹙起,脑海中陷入沉思。

    蔡彭端出的是一个无解的逻辑闭环!

    只要服用了止咳露,在体内产生吗啡含量。

    那麽,你凭什麽认为这吗啡是海洛因产生,而不是止咳露?

    如果无法认定..

    那就符合《刑诉法》第200条!证据不足应当以疑罪从无」处置!

    即,案件被告人赵瑞,既没因服用精神管制药物後危险驾驶,也没进行毒驾,而是一场正常的肇事逃逸,与危害公共安全无关..

    「这......」赵成功思索良久也没找出破绽,拳头攥起,他下意识看向公诉人席。

    不只是他。

    整个第一法庭,但凡是稍微懂点法的,此刻都是这个想法!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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