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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案例分析

    第四章案例分析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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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放弃投诉请求等,应该怎么办?

    3.投诉人不能参加现场调解,A 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采

    用什么方式进行调解?

    案例 4:

    答:1.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 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2.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3.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案例 5:王某认为其在欣欣化肥商店购买的十袋化肥含量不足,与包装袋上的标注不一致,所以向 A 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调解过程中,欣欣化肥商店认为其销售的化肥含量与标注含量一致,提出让王某对该化肥进行检测鉴定,王某不同意,认为应该由欣欣化肥商店进行检测鉴定。王某偶然间发现 A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人员与欣欣化肥商店的负责人为亲属关系。

    问:1.化肥应该由谁来进行委托检测鉴定?

    2.王某是否可以要求 A 市场监管部门更换投诉调解人

    员?

    3.A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王某的投诉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办

    结?

    4.检验检测时间是否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案例 5:

    答:1.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2.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 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 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A市场监管部门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该投诉。

    4.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案例 6: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鸡冠区 A 烧烤店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认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王某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向来店就餐的消费者收取“碳位费”,按每位 1 元标准收取。在消费者就餐前,对收取“碳位费”事先未告知,结账时,按就 餐人数收取“碳位费”,共收取“碳位费”17380 元。

    问: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 明理由。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6

    答:A 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烧烤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成本(碳)已计入食品价格之中,这个价格已经包含了其合理计入成本的费用,向消费者提供碳和烤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尽义务,将已经计入经营成本的碳,在结账单据中再次单独以收取“碳位费”的形式直接按位数向消费者收取,属于重复收费,不是行业惯例。

    第 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法律保护原则。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侵害 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7: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A 饭店从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8 月 12 日一直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餐具费包括碗、碟子、水杯、勺,每位消费者收取餐具费 1 元),认为侵犯消费 者权利。

    问:A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明理由。 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案例 7

    答:A 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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